以形象丑为由拒绝提供服务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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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馨月 

机构地区:[1]湖南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0年第5期69-69,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编辑同志: 孙某在进入某酒吧时,酒吧工作人员因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而拒绝其入内。孙某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给其追成极大精神伤害,要求该酒吧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公开赔礼道歉。请问,孙某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关 键 词:合法 服务 形象 工作人员 精神损失费 人格尊严 精神伤害 赔礼道歉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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