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立法保护采访权的标本意义——兼及我国新闻立法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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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赫男[1] 

机构地区:[1]四川外语学院新闻传播学院

出  处:《新闻知识》2010年第2期61-63,共3页News Research

摘  要:对于职业的新闻传播机构来说,采访是全部职业活动的前提。正如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原新闻部主任弗兰克所言:“采访是我们这一行的基本手段,没有它我们就无法生存。”。记者的权利主要指采访权和报道权,报道权的行使以采访为前提条件。那么什么是采访权呢?“采访权指新闻工作者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任何公共空间搜集新闻信息并自主选择记录方式的权利,或新闻工作者有权要求法律规定有义务公布信息的采访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和全面的相关信息,不受他方外力非法地阻止和侵犯,媒体及记者的财产权、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但由于新闻法的缺失,采访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关 键 词:新闻立法 采访权 立法保护 美国全国广播公司 新闻工作者 路径 本意 昆明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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