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之反思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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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伍劲松[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10年第3期69-72,共4页

基  金:2009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共建项目"法治政府视野下的行政解释问题研究"(09GG-04);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项目"行政执法解释制度研究"(09B1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税法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我国的税法行政解释一向秉承"谁制定,谁解释"的权力模式,解释权由高层行政机关垄断行使,解释形式斑驳繁杂,解释程序随意简单,且人大、法院的监督权严重缺位或虚置。而一般税务机关仍然行使着事实上的执法解释权。因此,反思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利于增强税法行政解释的正当性。

关 键 词:税法 行政解释 行政执法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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