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伍劲松[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10年第3期69-72,共4页
基 金:2009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共建项目"法治政府视野下的行政解释问题研究"(09GG-04);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项目"行政执法解释制度研究"(09B1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税法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我国的税法行政解释一向秉承"谁制定,谁解释"的权力模式,解释权由高层行政机关垄断行使,解释形式斑驳繁杂,解释程序随意简单,且人大、法院的监督权严重缺位或虚置。而一般税务机关仍然行使着事实上的执法解释权。因此,反思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利于增强税法行政解释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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