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信用社独立公益的私益法人地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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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延满[1] 郑景元[1,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韶关学院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求索》2010年第1期132-134,共3页Seeker

摘  要:农信社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信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一种公益的私益法人,不仅具有经济效用,而且具有民主宪政价值。对农信社法律地位的深入研究将有助于我国农信社改革模式的设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以及各项惠农政策的制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解决。

关 键 词:农村信用社 独立法人地位 法律属性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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