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留置权的法律构造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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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大鹏[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0年第2期138-147,共10页Law Science

基  金: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S30902)的建设成果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231条但书关于商事留置权之规定过于简陋,为填补规范漏洞,应综合运用法意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限缩解释、目的性限缩和目的解释等方法,将商事留置权的主体扩及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承认记名和不记名有价证券均属商事留置权的客体,要求商事留置物和被担保债权具有营业关系的牵连性;贯彻商事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原则,允许商事留置权可以紧急行使,从而切实维护商人信用并确保交易安全。

关 键 词:商事留置权 法律解释 主体 客体 内容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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