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与中介公司“合作创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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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和仁[1] 时延安[2] 张军[3] 江玉昌 宋贵华 倪爱静 孟澍菲 

机构地区:[1]<人民检察>编辑部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4期41-46,共6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2000年5月,为了扭转房地产管理局在房产评估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造成政府监管出现"错位"和"缺位"的局面,建设部下发了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此后,各省市建设厅纷纷出台相应规定,要求本辖区内房地产管理局下属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完成脱钩改制。然而,在一些地方存在着房管局利用本部门权力和掌握的资源与房地产评估公司"合作创收"现象。对这一现象在法律上该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近日,本刊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结合典型案例,就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了研讨。

关 键 词:中介公司 房管局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合作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房地产管理局 脱钩改制 房地产评估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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