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与当代伦理精神的历史生成——以《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市民社会理论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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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爱华[1,2]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科学技术伦理研究所,南京210096 [2]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南京210096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2期8-11,共4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JA720004);"科技;伦理与艺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就法权关系而言,也和国家一样,是所有制关系的表现,是一定经济基础的派生物。法权概念也是由于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尽管伦理精神作为一定社会道德的观念形态,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是它也是"可以通过经验来确定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它不仅是一定社会内在秩序的体现,而且它体现了一定社会的人—社会—自然系统的内在秩序的协调状况;不仅体现人的目的——人们如何安顿作为社会人的人生,如何调节作为生命个体的人的内在自然生命秩序,同时能认识和体悟自然的目的——自然包括人在内的生态价值、人在自然中的地位,人对人—社会—自然系统的内在秩序的责任与使命,进而确立相应的伦理规范和伦理行为的价值取向。

关 键 词:市民社会 国家 观念上层建筑 当代伦理精神 《德意志意识形态》 

分 类 号:B1[哲学宗教—世界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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