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固定资产涉税业务处理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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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红玲[1] 

机构地区:[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第3期48-48,共1页

摘  要:我国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增值税改革,即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其征税对象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人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扣除,其征税对象相当于全部消费品总值。

关 键 词:固定资产 业务处理 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 涉税 国民生产总值 应税劳务 征税对象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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