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考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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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吉强[1] 

机构地区:[1]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出  处:《国际商务财会》2010年第3期49-51,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摘  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一般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计税收入 纳税筹划 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纳税所得额 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总额 政府性基金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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