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体法权利的可诉性研究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刘运新[1] 

机构地区:[1]明达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射阳224300

出  处:《理论导刊》2010年第3期90-92,共3页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摘  要:经济法的实体法既调整公共增量利益关系,又调整私人增量利益关系,因而经济法的程序法包括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方面的内容。经济法实体权利的可诉讼性则来源于其所确立的权利模式能否有效保障人们的剩余博弈权而使社会不断走向安全、公平、发展的方向。剩余博弈权具体表现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是劳动力权力的经济法权利转换模式,它在企业、市场、国家等经济治理机制中具有可诉性。

关 键 词:劳动力权力 权力权利化 剩余博弈权 剩余控制权 剩余分配权 可诉性 

分 类 号:D922.290.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