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制度建构中的相关问题刍议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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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国祥[1,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2]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

出  处:《江海学刊》2010年第2期143-148,共6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反腐败国际公约与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完善"(项目号:06BFX05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财产是个人利益的主要体现,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是预防贪利性腐败犯罪的重要举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对严重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为了使未来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成为一个切实可行、不流于表面形式的反腐利器,财产申报的制度构建不能停留在大而化之的原则性规定上,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是财产申报制度成功立法的关键。为此,财产申报制度的建构需要提升立法的层级,对申报主体和财产的范围、申报的时间、申报信息的公开等基本问题,作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具体规定。

关 键 词:财产申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信息公开 

分 类 号:D63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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