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的方法论辩证——兼论社会学解释方法应当作为宪法解释的首选方法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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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爱平[1] 

机构地区:[1]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人事)处

出  处:《江海学刊》2010年第2期149-152,共4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宪法文本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是宪法解释方法重要性的现实基础。原意主义解释方法诉求制宪者的权威,但每个人无法回避的"历史前理解"使其难以厘清个人理解和制宪者意图的清晰界限;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关注文本的通常含义,但其始终是以不致产生荒谬结果为前提的。社会对宪法解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的认同是衡量宪法解释方法优劣的首要标准。社会学解释方法正是在这种理念下应运而生,这是其成为宪法解释首选方法的内在缘由,同时,宪法的政治属性和最高性是决定社会学解释应当作为宪法解释首选方法的外在条件。社会学解释方法虽赋予释宪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其是在遵循"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内部规则和解释传统的过程中作出的,故其结果并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

关 键 词:宪法解释 原意主义 文本主义 社会学解释 法律解释共同体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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