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政预算公开原则——以政府治道变革为视角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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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宏贵[1] 魏璐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出  处:《江海学刊》2010年第2期228-233,共6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在政府治道变革中,我国政府正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之一则是必须实现财政预算公开。财政预算公开是预算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源于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以预算知情权的享有、预算信息基本公开和预算信息公开的合理限制为其确立的标准。为了确保财政预算公开,必须建立科学、完备的预算公开制度,并最终走向司法适用。因此,有关立法应规定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责令本级政府依法履行财政预算公开义务,规定公民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其预算知情权,并规定政府不履行财政预算公开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保障政府治道变革下预算公开原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 键 词:治道变革 预算公开 公民知情权 政府责任 

分 类 号:F812.3[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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