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的效力——商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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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积武[1] 王玉[1]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年第6期6-7,共2页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释(2009)11号司法解释,该解释的第16条将未经房屋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确定为无效合同,笔者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为可解除的合同,而不应为无效合同。目前对这一类的合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无效合同、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取力待定合同。

关 键 词:合同 效力 

分 类 号:F74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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