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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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新华月报》2010年第6期107-108,共2页Xinhua Monthly

摘  要:法释[2010]3号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

关 键 词:淫秽电子信息 移动通讯终端 互联网安全 法律若干问题 声讯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刑事案件 传播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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