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净化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环境——“两高”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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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龙[1] 

机构地区:[1]人民日报

出  处:《新华月报》2010年第6期109-110,共2页Xinhua Monthly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就发布这一司法解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关 键 词:淫秽电子信息 移动通讯终端 法律若干问题 答记者问 刑事案件 互联网 负责人 声讯台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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