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经济法考量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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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际春[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1-6,共6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07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与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07JZD001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不能重走常规能源的老路,必须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比较常规能源而言,由于起步较晚,再加上我国现有体制的束缚等因素,存在着技术、成本、融资、政策、体制和法制等障碍,因而目前难以和常规能源相抗衡。由此决定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培育,除了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在现阶段尤其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运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职能,从而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现能源战略安全的需要。

关 键 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 市场障碍 市场培育 经济法 公权力介入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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