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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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海洋[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38-4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决定》出台的背景 枪支、弹药、爆炸物是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实行严格管控的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为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国刑法也用了5个条文(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相关犯罪行为(不包括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相关规定)。

关 键 词:法律若干问题 非法制造 爆炸物 枪支 弹药 刑事案件 买卖 运输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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