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欠缺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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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靳羽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3期76-80,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收养法要求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兼备,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模式使为数众多的要件欠缺的收养关系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由此造成法律与社会伦理的激烈冲突,司法也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针对收养关系“多元化”的现实,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三位一体”的收养法律体系既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的需要,更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需要。

关 键 词:收养关系 法律规制 实质要件 未成年人权益 “三位一体” 司法权威 形式要件 社会伦理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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