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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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喻海松[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5期13-19,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关 键 词:淫秽电子信息 移动通讯终端 法律若干问题 刑事案件 互联网 声讯台 传播 利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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