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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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玉军[1] 杜立[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出  处:《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153-160,共8页Law Review

摘  要:医疗事故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两类。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笔者认为,作为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医疗事故纠纷在我国具有可仲裁性,我国应尽快将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并建议在现有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医疗事故赔偿中心。医疗纠纷仲裁分为自愿仲裁、强制仲裁、自愿与强制混合仲裁等模式,我国现阶段宜采用自愿仲裁的模式。医疗专业水平应该是聘任医疗专业仲裁员的首要资格条件,举证责任倒置应成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仲裁中的主要证据规则。

关 键 词:医疗纠纷 医疗责任事故 仲裁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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