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行为定性之我见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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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经海[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检察》2010年第6期61-63,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和交通的快速发展,醉酒(指生理性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以下简称“醉驾”),已是一个严重威胁民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至于醉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应以何罪定性处罚,以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驾是否应以犯罪论处,有不同的观点。事实上,从刑法立法及理论上看,对于醉驾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行为定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生理性醉酒 社会问题 严重后果 机动车辆 财产安全 定性处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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