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与熊掌,可得兼乎——气候变化国际法制下森林碳汇与生物多样性的矛盾与协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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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铭超[1]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出  处:《前沿》2010年第1期91-97,共7页Forward Position

摘  要:森林碳汇通过林业行为实现,包括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但林业行为同样可能造成对生物多样性的损害。气候变化国际法制未能有效地协调上述矛盾,甚至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导致矛盾的激化。应当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理念,通过完善气候变化国际法制和加强其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合作与协调,消除上述矛盾,从而全面、科学地保护环境。

关 键 词:气候变化国际法制 森林碳汇 生物多样性 矛盾 协调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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