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及其立法分析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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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树文[1] 王岩云[2] 

机构地区:[1]唐山学院,河北唐山063000 [2]河北经贸大学,石家庄050091

出  处:《理论探索》2010年第2期131-133,共3页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  金:河北省教育厅指导性项目"‘三鹿奶粉事件’与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研究"(SZ090111);负责人赵树文

摘  要: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得知其生产的某类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缺陷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条件,将缺陷产品收回并予以免费维修、更换、回收及退赔;它具有法律主体的宏观性、损害后果的事前预防性、价值取向上的社会本位性和解决纠纷的高效性等特性。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经历了从起步到制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四个阶段,虽逐步走向完善,但仍有诸多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的途径是:制定单行的缺陷产品召回法,明晰缺陷产品召回信息报告、公告方式以及法定内容,明确缺陷产品召回程序等。

关 键 词:缺陷产品召回 内涵 特性 不足 对策建议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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