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起刑数额研究  被引量:24

Research On The Starting Amount Of Punishment For Bribery And Corruption Cr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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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凡燕[1] 陈伟良[2]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2]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嘉兴314001

出  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132-134,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08SJD8200025)资助

摘  要:200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提出:1997年定的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5000元的规定该调整了。此言一出,立即引发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否需要调整的热议。我国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立法从定性模式发展到定量模式,增强了明确性,但也体现出刑罚配置失当的弊端。1997年《刑法》所确定的5000元的量刑起点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形同虚设。在社会对腐败行为越来越不能容忍的当下,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提高起刑点,而是重新配置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

关 键 词:贪污贿赂犯罪 量刑标准 零容忍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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