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故意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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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艳[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信息网络安全》2010年第3期14-15,25,共3页Netinfo Security

摘  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终端用户提供传输技术享受其他终端提供的淫秽电子信息下载或者在线视听服务的网络不法行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并对淫秽网站性质达到"明知"程度,其对网站电子淫秽信息怠于采取技术措施进行监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关 键 词:互联网 信息服务提供者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手机 色情 

分 类 号:G206[文化科学—传播学] 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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