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以药品行政领域为例证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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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华琳[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出  处:《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55-63,共9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药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法研究(09CFX020)

摘  要:行政法总论具有减轻思维负担、提供法律解释、促进人权保障的多元功能。而部门行政法研究,对于行政法制改革、行政法总论体系的革新以及中国行政法学的本土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药品行政法为例证,说明部门行政法研究有助于分析行政法上的利益关系构造;有助于建立介于行政法总论和部门行政法之间的、具有"中度抽象水准"的理论学说;并能推进行政组织法的建构以及新型行政活动形式的规范化。这将在整体上推进中国行政法学向纵深发展。

关 键 词:部门行政法 行政法总论 行政组织法 行政活动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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