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立宪的本质探析——兼评《里斯本条约》的批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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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从峰[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64-73,共10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抛开欧盟政体形式的具体构成不论,欧盟的发展目标必然是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以满足欧洲人民在传统的民族国家框架下所难以实现的利益。从实质上看,欧盟立宪就是构建起欧盟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共同体所必须的根本价值与规则体系。欧盟立宪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新的社会共同体的合法性的确认、集体认同的塑造、价值体系的构建和制度框架的确立。《里斯本条约》的批准生效并不意味着欧盟立宪过程的终结,它只是对原来精英推动式的《欧盟宪法条约》的一个更加务实的改革方案,在本质上,它仍然是实质意义上的欧盟宪法的动态生成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成果。

关 键 词:欧盟 立宪 社会共同体 根本规则 动态性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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