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共事务决策中的村民代表——基于一个案例的调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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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晓莉[1] 

机构地区:[1]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710061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2期153-156,共4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乡村治理主体及其行为关系研究(立项号:08JA810020)成果之一

摘  要:本文是关于一个村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践的个案研究,主要利用一个村庄的日常政治生活的材料反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运作状况及其实施效果。研究认为村民代表能否在村级治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中发挥效能,不仅与制度建设有关,而且与村庄治理多元主体间的民主协商以及村庄社会信任分不开,三者缺一不可。乡镇政府、村级自治组织需要通过与广大村民及其代表共同遵守一定的制度和规则,在理性协商的基础上处理乡村公共事务。其中任何一方主体的"缺位"、"错位"、"越位"都是对协商民主的损害。这样做的结果,既可以防止村民自治蜕变为村干部自治,又能够纠正乡村治理主体行为关系的紊乱。

关 键 词:乡村公共事务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谈判与协商 善治 

分 类 号:D66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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