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保险中第三人对保险的诉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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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智勇[1] 许绯[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

出  处:《天津航海》1998年第4期31-35,共5页

摘  要:在海上货物保险、运输中,约束船舶(船东)P&I险的保险人的合同为保险单,约束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等的合同为提单,二者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在货物索赔案件中,由于承运船舶的原因导致货物的大量短、损,收货人在不得不运用法律手段时,而船舶本身价值和船东资产不足所需担保数额时,索赔人是否有向承运船舶的保赔协会的诉权?多年来,各国司法界和航运界人士赞同与不赞同的各持己见。

关 键 词:保险 诉权 海上运输 货物运输 

分 类 号:D922.2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U695.21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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