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33条关于修改超范围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墨盒”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法律问题探讨  被引量:3

Understanding of Issue of Amendments Going beyond Scope of Original Application Disclosure and under and Application of Article 33 of the Patent Law:Probing into the legal issue involv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volving invalidation of Epson's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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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焦彦[1] 

机构地区:[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出  处:《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2期67-76,共10页China Patents & Trademarks

摘  要:《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根据这一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相关配套规定,无论在专利申请阶段还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可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但修改只能在原申请文件的范围内进行。

关 键 词:《专利法》 修改 法律问题 株式会社 专利申请文件 纠纷案 爱普生 行政 

分 类 号:U260.61[机械工程—车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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