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再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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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学军[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430060

出  处:《知识经济》2010年第6期34-35,共2页Knowledge Economy

摘  要: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合同关系中债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抗辩权的民事权利属性、债权的抗辩权保护本旨功能定位以及大陆法系的判例学说,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应具有合同解除的效力。由此,必要性的对英美法系国家完善化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借鉴,则有利于实现该项制度在适用范围和行使效力上的突破。也是建立在这种规则吸纳的基础上,可以落脚于通过适用关系的厘清以及债权保护体系和违约行为形态体系的完善,进而能够实现不安抗辩权规则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关系协调。由此而言,我国现行的合同立法方式是可以解释为两种制度的巧妙结合,从而也就解决了相关理论争议和司法适用的困难。

关 键 词:不安抗辩权 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 抗辩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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