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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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晓凡[1] 朴光洙[1] 陈晨[1] 

机构地区:[1]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

出  处:《环境经济》2010年第4期52-54,共3页Environmental Economy

摘  要:《侵权责任法》已于2009年12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这一规定使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可能得到解决。

关 键 词:精神损害赔偿 环境侵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侵害生命权 人身权益 2009年 侵权责任法 被侵权人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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