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气候变化应对法中谨慎原则之适用及其限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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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峰[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3期22-28,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上海社会科学院博士科研启动项目"哥本哈根时代发展中国家清洁发展机制法律问题研究(20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纷纷进行气候变化方面的立法,我国亦开始研究制订此种法律。谨慎原则,也译为风险预防原则,是近年来国际环境法领域被广泛讨论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我国环境立法中普遍适用预防原则,并未对谨慎原则进行规定。谨慎原则主要是针对政府的公共决策而言的,与预防原则的区别在于以不确定性为前提。国家的基本职能是保障安全,针对气候变化可能引起的巨大风险,以谨慎原则为基础进行风险管理、科学决策是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各国的发展趋势之一。然而,西方国家在谨慎原则的具体适用层面也面临一些困境。基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和社会条件,并考虑成本效益,在气候变化应对法中适用以比例原则为基础的弱谨慎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性。

关 键 词:气候变化应对法 谨慎原则 适用 限制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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