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案例看ICC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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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秀文[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0年第3期66-77,共12页Law Science

基  金:笔者主持的2009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项目编号:09SFB205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以《纽约公约》为代表的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以及ICC规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属性取决于ICC规则规定的裁决地,进而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裁决的国籍。据此,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作出的裁决本来应当视为我国裁决。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法院并不认可此裁决是我国裁决。在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ICC仲裁庭按照ICC规则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时,尽管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但是根据在我国适用的《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第二句有关"非内国裁决"的规定,可以将此ICC裁决视为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并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此类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关 键 词:ICC裁决 《纽约公约》 外国裁决 非内国裁决 承认与执行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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