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应细化“公共利益”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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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忠民[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0年第3期135-139,共5页Law Science

摘  要:地方政府与城市房屋拆迁利益攸关,地方政府实际上是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中人"。在我国现行权力配置格局和法律制度下,法院也承担不了充当"公共利益"判断主体的重任。因此,由全国人大立法或中央政府制定行政法规,采用列举方式具体界定"公共利益",是克服"公共利益"虚置的唯一可行方式。"公共利益"具有宽泛性、发展性、主观性、层次性,给列举式立法带来了困难,但并不构成列举式立法界定"公共利益"不可克服的障碍。"公共利益"的列举立法方式宜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

关 键 词:拆迁条例 修改 公共利益 列举式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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