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探讨——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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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渐强[1] 刘薇[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1期82-85,共4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治程序建设研究"(04BZZ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是指立法者根据自己的需要预先设计的关于行政程序法体系和内容的理想结果。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正模式,二是效率模式。公正和效率在本质上是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公正模式和效率模式是可以兼容的。受西方行政程序法制定和执行的实践经验启发,并结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目标模式特征,行政程序法兼顾效率与公正的目标模式是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现实选择。

关 键 词:行政程序法 目标模式 公正模式 效率模式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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