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集体与个人资金来源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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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峰[1] 

机构地区:[1]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89-93,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  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2006-2007年立项资助课题<新时期农村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批准号:0603052A

摘  要:资金不足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最大"瓶颈"。一直以来,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不足,而集体与个人的资金承担能力有限。资金紧张,导致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进展缓慢。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对农村社会保障认识存在误区;其次是相关的责任主体投入不足;最后是法律建设滞后。集体和农民承担部分资金,是权责一致的要求。集体资金来源要着重考虑:在《农村社会保障法》中规定可从集体企业利润中提取农保资金;完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从土地林地等收入中提取农保资金;修改《劳动法》规定雇主依法交纳社会保障资金。农民个人资金来源可着重考虑: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征地中足额补偿农民;制定法规规章出台更多的惠农政策;制定《户籍法》改革户籍制度。

关 键 词:农村社会保障 资金 集体资金来源 个人资金来源 法制保障 

分 类 号:F323.8[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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