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竞争法产生的法律历史社会学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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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心倩[1]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200-202,共3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摘  要:通过法律历史社会学的分析可知,欧共体竞争法是实用主义而非理想主义的产物。经济问题突出、早期立法尝试、秩序自由主义的兴起虽是其产生的内因,但二战后内忧外患的政治局势以及欧洲联合的迫切需要却是促成其适时产生的关键外因。欧共体竞争法的制定是一种完全自上而下的立法,特殊的社会环境也迫使有着行为规制主义基础的欧洲最后选择了结构规制主义的竞争规则。

关 键 词:欧共体竞争法 产生 实用主义 法律历史社会学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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