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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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广剑[1] 陈世强[1]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

出  处:《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年第1期101-102,共2页Industrial & Science Tribune

摘  要:任何权利都必须有所保障和救济,没有保障和救济的权利是脆弱乏力、难以实现的。消费者的权利亦是如此。近几年来,在涉及产品质量纠纷的消费者维权和索赔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越来越受法律界的重视,我国法律法规对此亦有所涉及。实践证明,惩罚性赔偿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有力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却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将从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界定、构成要件等方面分析,引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完善该制度的建议,以期有效的惩戒不法经营者,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赔偿制度 权利 索赔 消费者 经营者 维权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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