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两份不同的备案合同,承包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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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登山[1] 

机构地区:[1]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出  处:《山西建筑业》2010年第2期48-50,共3页

摘  要:基本案情2006年5月,新安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作为原告,诉至法院称:2003年3月,承包人与被告永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将其开发的永升大厦综合楼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合同价款:承包总价以决算为准,包工包料。价款计算以设计施工图纸加变更作为依据。土建工程执行99定额,安装工程执行2001定额,按相关配套文件进行取费,工程所用材料定额规定需要做差价的以当期信息价为准。

关 键 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人 房地产开发公司 备案 维权 材料定额 合同价款 发包人 

分 类 号:TU723.3[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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