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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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林清[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0年第7期44-50,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普通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下来的是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之后.不论赔付的是整体全损还是货物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全损.便有权接管被保险人在该已获赔付的保险标的上可能留下的任何利益,并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事故发生之日起,取得被保险人在该保险标的方面的一切权利和救济。”

关 键 词:保险代位求偿权 法律适用问题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保险理赔制度 代位求偿制度 代位权制度 海上保险法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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