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变革【四篇】--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内涵与重构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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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志鹏[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7-15,共9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和谐世界与国际法治”(项目编号:07JA820006);吉林大学交叉学科项目“国际经济秩序的法治转型”(项目编号:2008JC00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范畴一词的源流显示,人们是在“范围”、“类别”、“概念”这三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术语的。在类别的意义上,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国际经济法制度范畴、关系范畴和价值范畴;在概念的意义上,我们有必要根据以往学者基于“权利本位”的法理学视角下已经做出的归纳的指引,根据国际经济法的调控与规制的概念与体系,结合当前国际经济组织大规模发展的事实,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归纳为国家(经济)主权、交易权和统筹权。

关 键 词:国际经济法 范畴 类别 概念 

分 类 号:F114.41[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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