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违规行为的犯罪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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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志君[1] 田鹏辉[2]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2]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

出  处:《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167-169,共3页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证据违规行为源于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衍生的诉讼利益。证据违规行为妨害司法公正,侵害国家司法权,增加司法成本,损害公民的法律信仰,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可罚性,应该实行犯罪化。现行刑法对证据违规行为进行实行犯罪化,起到了一定的预防和遏制证据犯罪的作用,但是,尚存在某些观念上和技术上的缺陷,应予完善,以打击证据犯罪,维护司法公正,匡正证据意识,促进诉讼文明,培育法律信仰。

关 键 词:证据违规 犯罪化 社会危害性 立法缺陷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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