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犯罪中债权凭证的刑法评价——以存折、银行卡等债权凭证为例的说明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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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海涛[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31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4期50-57,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不法取得债权凭证后利用该凭证不法取得财物的犯罪,在财产犯罪中呈现出日趋增多的趋势。对债权凭证的刑法评价,决定了不法取得该凭证的前行为和利用该凭证不法取得财物的后行为哪一个才是刑法评价的重点。主张债权凭证和其记载的财物具有一体性的见解存在着较为显著的缺陷。债权凭证中除了提单、仓单等物权性债权凭证之外,都和其记载的财物具有分离性。相关实务中的难题也应当在分离性见解的框架下解决,不是将刑法评价的重点放在不法取得债权凭证的前行为上,而是放在利用债权凭证不法取得财物的后行为上。

关 键 词:债权凭证 一体性 分离性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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