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加害人不明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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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利明[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4期76-83,共8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8JZD0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加害人不明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特征,也是区分共同危险行为与其它数人侵权的基本标准。如果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共同危险行为可以纳入替代因果关系的范畴,但《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直接采纳替代因果关系理论。至于加害人是否可以通过反证证明自己不是具体的行为人而免责,《侵权责任法》采反对说。所以,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必须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责。

关 键 词:共同危险行为 加害人不明 替代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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