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与传媒互动中的“和谐”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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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利勇 

机构地区:[1]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江苏常州213000

出  处:《学理论》2010年第12期127-128,共2页Theory Research

摘  要:传媒与司法的矛盾冲突问题是现代社会中的一个恒久问题,在我国只是新近在比较尖锐的程度上浮现于社会。现实生活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是复杂和微妙的,尽管两者的终极关怀近乎于一致,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归复与实现,但仍由于两者职业目标的差异和实现目标不同的"驱动力",造成两者之间天生就存在着表面的不可调和性。人民陪审员来源于我国各个领域,其本身并不是某一行业或职业的代称,他与律师等从业者不同,他在诉讼活动中首先代表广大群众共性的一种社会观念,是实现传媒与司法互动的介质。因此,很有必要正确认识传媒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二者的关系,并在二者之间选择平衡点,最终使传媒与司法由碰撞走向和谐。

关 键 词:司法 传媒 人民陪审员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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