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体制下法科大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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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东[1] 哈书菊[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出  处:《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0年第4期64-65,共2页HEILONGJIANG EDUCATION:RESEARCH AND EVALU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基  金:2009黑龙江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司法考试体制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对接";黑龙江大学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司法考试体制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对接"(09A005)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当前司法考试体制下,法学高等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法律职业者的重任,而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应当包括法学基础知识、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伦理三个方面的教育。法学基础知识教育是向学生讲授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现行的法律制度;法律实践能力教育是对学生进行实务能力培养和训练;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培养学生的公平正义理念和法律职业者应有的职业操守。

关 键 词:司法考试 法律职业 法学教育 

分 类 号:G642.0[文化科学—高等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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