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结合”理解《宪法》第十条——对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地域范围的探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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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志红[1] 

机构地区:[1]国家行政学院

出  处:《中国土地》2010年第2期31-34,共4页China Land

摘  要:我国土地公有制体现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二元所有制度,但特殊的国情以及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致使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界线模糊不清。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大量集体土地在这种模糊状态中转为国有。而明确两种土地所有权的地域界限是改革征地制度和推动集体土地流转的前提之一。

关 键 词:集体土地流转 国有土地 地域范围 《宪法》 第十条 动静 模糊状态 征地制度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F30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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