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中国社会观与法律观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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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海松[1] 张娅茜[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出  处:《社科纵横》2010年第3期43-45,49,共4页Social Sciences Review

摘  要:了解马克思本人对中国社会的认识和判断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前提,但遗憾的是,马克思的中国社会观尚未得到学界应有的重视。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的亚细亚型法权具有自己独特的规定性,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东方专制主义的真正基础。中国自给自足的经济、土地公有制、国家社会一体化、以父权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以及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严酷的法制都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显现。而且,这导致了思想上的奴化心理蔓延、公民意识的缺乏、心理封闭落后和道德沦落。重温马克思的中国观对正确理解中国国情、推进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和进行国民性重建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马克思中国观 亚细亚生产方式 东方专制主义 法权 家长制 

分 类 号:A81[哲学宗教—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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